南岸区南坪大厦b幢负一层商场的临街面,共有3个通道口。除通道口外,均系玻璃封面。2001年11月,临街面的101、104、105、106号铺面业主,将商场原有的玻璃封面拆除,并在其门面上方(即该层商场与上层商场间的外壁上)安装广告牌。
其余商贩认为这4户店主的行为侵权,起诉要求4{TodayHot}被告恢复原状,同时拆除私自搭建广告牌。四被告反复辩称,拆除的是玻璃隔断面,并非所谓墙体。
对于双方诉争的主要焦点,南岸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墙体”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以泥土、砖砼等为载体的物质,故应认定商场临街玻璃封面为房屋外墙。
因此,4名被告应恢复临街面的玻璃外墙,并拆除搭建于临街铺面外墙上的广告牌。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点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房屋的外墙归房屋所有业主共有,其中的任何一个业主都无权对其单独处分。本案4被告对其予以拆除并搭建广告牌,已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