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使用
建筑安全
玻璃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在执行《关于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对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434号文界定的安全玻璃品种中,目前采用紫外线照射湿法工艺生产的平板
夹层玻璃,因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安全性能难以保证,不得作为安全玻璃使用。
二、当选用
钢化玻璃作为安全玻璃时,用于门、窗部位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T9963-1998)要求的完全钢化玻璃。
三、对于在434号文规定实施之前(2000年6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但已使用普通玻璃的,可采用符合行业标准《贴膜玻璃》(JC846-1999)要求的贴膜材料对普通玻璃进行贴膜改造,以改善其安装的建筑玻璃。
四、434号文中规定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第一种情况“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的外向窗”指的是:高层或多层建筑高于7层(含7层)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外向窗,也包含装有玻璃的阳台门;第二种情况“单块大于1m2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也包含了“装有大于1m2玻璃的阳台门”。
五、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提倡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全面使用建筑安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