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玻璃深加工设备制造行业技术进步,维护设备制造行业的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设备质量水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玻璃深加工设备制造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玻璃深加工设备制造行业,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中国
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指导下,由协会玻璃深加工设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玻璃深加工设备委员会有权对造成玻璃设备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营销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在国家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委员会可组织企业制定统一的会员标准,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设备质量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委员会,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三) 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四)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设备;
(五) 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设备声誉;
(六) 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质量低劣的原材料,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
(七) 对拖欠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一般为6个月)的客户,有关供货企业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以便定期在行业内公布,避免其它企业受损;
(八) 不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其设;
(九) 不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设备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章 行约
第九条 同行不分体制,不分企业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平等竞争,以优取胜,不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已经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玻璃深加工设备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讨论后,经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